青山镇的阳光总是来得很早,照在红日公司那略显破旧的招牌上。总经理李明坐在堆满文件的办公桌前,眉头紧锁,面前是银行催款的通知单,而抽屉里是丽水湾公司的欠款凭证。“这可怎么办?”他喃喃自语,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根本无力偿还乡镇商业银行那10万元的借款本息。
与此同时,乡镇商业银行的信贷员王强也在发愁。这笔贷款逾期未还,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资金流转。他多次联系李明,得到的都是含糊其辞的答复。“不行,得想个办法,不然这笔钱就要打水漂了。”王强向领导汇报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银行权益。
在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渠成顺主任正在整理近期的金融纠纷案例。“最近企业欠款的案子越来越多了,金融风险防控得加强宣传。”他对副主任张忠民说道。这时,戴世龙拿着一份文件匆匆走进来:“有新案子了,商业银行和红日公司的债务纠纷,涉及代位权。”渠成顺眼睛一亮:“这是个典型案例,通知大家,准备研究。”
王强来到法律服务中心,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我们知道丽水湾公司欠红日公司20万元,可红日公司却不积极追讨,我们银行能不能直接找丽水湾公司要钱?”王强焦急地问道。
张忠民翻开《民法典》,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你们这个案子里,红日公司确实怠于行使对丽水湾公司的债权,影响到了你们银行的债权实现。”
渠成顺补充说:“从目前的情况看,只要能证明红日公司和丽水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红日公司没有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你们银行行使代位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王强听后,心里有了底:“那太好了,我们不能就这么看着钱收不回来。”但他又担心:“如果行使代位权,产生的费用怎么办?”
在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议下,乡镇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执行丽水湾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红日公司的借款。法院受理后,向红日公司和丽水湾公司送达了传票。
红日公司的李明得知此事后,有些慌张:“我虽然没去催款,但这是我们公司和丽水湾公司的事,银行怎么能插手?”他找到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银行行使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公司确实没有积极主张债权,导致银行的利益受损。”
丽水湾公司收到传票后,也十分惊讶。公司负责人找到红日公司:“你们怎么回事?自己的债务让我们来还?”李明无奈地说:“我也没办法,公司现在没钱,银行才走这一步。”
法庭上,商业银行出示了红日公司欠款的证据以及丽水湾公司欠款的相关材料。红日公司和丽水湾公司虽然提出抗辩,但都无法反驳商业银行的主张。
随着案件的审理,一个新问题浮出水面。商业银行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花费了3000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这笔费用由谁承担,成为了争议焦点。
商业银行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所以这笔费用应该由红日公司承担。红日公司则表示,自己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承担这笔费用,而且这是商业银行自己发起的诉讼,费用不应由他们出。
渠成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解释道:“《民法典》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这个案子里,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红日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是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原因,所以费用应由红日公司承担。”
法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了慎重的考量。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乡镇商业银行的请求,判决丽水湾公司在其欠款范围内,向商业银行偿还红日公司的借款本息。同时,判定红日公司承担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的3000元必要费用。
判决生效后,丽水湾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商业银行收回了部分欠款。红日公司虽然承担了费用,但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开始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寻找新的发展机会。
这场金融纠纷的解决,在青山镇引起了广泛关注。渠成顺借此机会,组织了一场面向企业的金融法律知识讲座,详细讲解了债权债务、代位权等相关法律知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他的话,让在场的企业负责人深受启发。
从那以后,青山镇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处理债务等方面更加谨慎,而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也成为了大家遇到法律问题时的首选求助对象,继续为维护当地的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贡献力量。